深圳居住證辦理條件
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同時符合合法穩定居所和合法穩定職業兩個條件:
1、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2、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社保五險其中一個即可)
二、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且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在特區辦理了居住登記。已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引進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1、高層次專業人才。我市高層次人才資質過期后,仍可以此條件辦理或簽注居住證;
2、海外高層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的留學回國人員;
4、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此種情況需要先到市人社局認證學歷后再申請辦理居住證);
5、具有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高級工及以上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共包括高級工、預備技師、技師、高級技師四類。特別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級或在我市進行過技能測試,但持有是外市或國家頒布的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目前還不能以“引進人才”為條件辦理或簽注居住證。三、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且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在特區辦理了居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