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信息還在整理中,以下信息為往年數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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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臺的深圳出臺“1+2”人口新政,于9月1日開始實施。而新出臺的深圳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將于最新或2022(歷屆)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非深圳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辦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府〔最新或2022(歷屆)年〕5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簽注等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統一負責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辦理工作,負責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辦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協調和檢查。
公安派出所負責本轄區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辦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組織做好各區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受理點的統籌規劃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提供財政保障。
第五條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置居住證受理點,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簽注以及發放等相關工作,對轄區各居住證受理點進行業務指導與督促檢查。
受公安機關委托,出租屋管理機構(社區網格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應當以社區為單位設置居住登記受理點,負責轄區內居住登記的受理等具體工作。
受公安機關委托,各街道應當在其辦事處設置居住證受理點,非深戶籍人員居住數量較多的社區可以設置居住證受理點,負責居住證申請、簽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證發放等相關工作。
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發布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受理點的相關信息。
第二章居住登記
第六條申報義務人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應當先行申請居住登記賬號。
第七條申報義務人為個人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
申報義務人通過網絡申請居住登記賬號,應當如實填寫個人身份信息和擬申報房屋信息。通過系統校驗的,居住登記賬號申請成功;未通過系統校驗的,申報義務人應當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
申報義務人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和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
第八條申報義務人為單位的,應當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申請時,承辦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及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九條居住登記賬號申請成功后,申報義務人可以使用居住登記賬號登陸居住登記申報系統,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信息或者管理居住登記賬號相關信息。
符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申報義務人為個人的,可以通過網絡直接注冊居住登記賬號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條申報義務人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報居住登記的,應當填寫申報表格,經簽名確認后,由受理點出具受理回執。
申報義務人第一次申報時,應當按規定出示下列材料:
(一)申報義務人為個人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及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
(二)申報義務人為單位的,承辦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及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一款規定的申報表格式樣由市公安機關制定。申報義務人可以通過網絡下載或者到居住登記受理點領取。
第十一條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申報義務人應當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
屬于即時申報情形的,申報義務人無需申報非深戶籍人員的婚姻狀況、文化程度、職業和服務處所、現居住地址、同住非深戶籍人員之間的身份關系等信息。
即時申報情形的居住登記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另行規定。
第三章居住證辦理及簽注
第十二條申領人通過網絡辦理居住證相關業務的,應當先行申請居住證賬號。
申領人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居住證賬號。居住證賬號開通后,申領人可以通過網絡申請辦證或者查詢辦證結果。
申領人開通賬號后,可以到居住證受理點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號碼進行賬號認證。賬號經認證后,可以通過網絡辦理居住證簽注、換領、補領、再次申領等業務。
持證人已在居住證受理點提交過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號碼的,可以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賬號認證。
第十三條通過網絡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應當使用居住證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按照系統要求填報個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完備并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受理回執。
通過網絡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領取證件時,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其申請時選定的居住證受理點領取。居住證受理點應當核驗申領人身份,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或者補充相關信息并簽名確認后發放證件。
第十四條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
接到申領人申請后,受理點應當對申領人是否符合辦證條件進行初步核對。符合辦證條件的,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補充相關信息并簽名確認后,出具受理回執。
通過居住證受理點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可以憑受理回執到申辦受理點領取證件,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證件,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第十五條按照《條例》的規定,已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引進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才資格認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具有較高專業技能以及我市產業發展需求的人才;
(二)取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的留學回國人員;
(三)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收到辦證申請后,應當及時將需要核實的相關信息發送至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分別核實申領人的相關信息: